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之解釋令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7 月 17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24201825B 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2 條規定:「(第 1 項)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年資,應予併計:一、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經核備有案者。……。(第 4 項)教職員於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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