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9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20189 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是公務人員請假,除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時,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應由本人事先填具假單,並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茲以監察院鑒於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請假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補辦請假之實務執行寬嚴不一,爰請銓?部就上開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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