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借調至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相關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9 年 6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082037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範涉及教師退撫權益,請儘速清查,並依前開補充事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至如有不符前述規範而已補繳之情形,請服務學校函請基金管理會辦理退還原繳費用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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