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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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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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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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1.申請方式:
(一)自行申請:符合本要點第四點之獎勵條件者,得自行申請。
(二)推薦申請:政府機關、社教機構、學校、已登記(立案)之團體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業務主管人員,得就符合本要點第四點之獎勵條件者,予以推薦。
2.獎勵推展家庭教育團體及個人之評選,由本中心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社會公正團體代表組成評選委員會,於每年四月辦理。經評選獲獎者,將由本府公開表揚,分別頒給獎狀及獎牌,並依其屬性給予行政敘獎。
3.歡迎有申請意願之個人或團體於 4 月 10 日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參加甄選文件請寄至: 70050 臺南市中西區公園路 127 號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黃?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