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學校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及依指定之用途使用,本校獲贈之經費使用情形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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