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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曉芳 - 人事 | 2022-01-18 | 點閱數: 582

主旨:有關 111 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請各校依規定審查並依限完成線上填報作業,逾期不受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 月 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12600041 號函及「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附件 1 )辦理。
二、「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略以:
(一)第 2 點: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金。
(二)第 8 點第 1 項第 3 款:直轄巿立學校及直轄巿轄區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各該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致贈獎金。
(三)第 8 點第 2 項:負責審查之學校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審查事宜。
三、各校就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並於 111 年 2 月 9 日(星期三)前辦理下列事項:
(一)至本局資訊中心線上填報系統第 15189 號填報資深優良教師名單(本、分校及附設幼兒園請合併填報);倘無填報權限,請填妥本市 111 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名單填報表(附件 2 ),並函報本局。
(二)服務屆滿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另須函送下列資料至本局彙辦,電子檔案亦寄送至電子信箱 tnami259@tn.edu.tw :
1、 111 年服務屆滿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附件 3 )(正本 1 份)。
2、 111 年服務屆滿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附件 4 )(正本 1 份)。
3、近半年彩色大頭照電子檔 1 張(檔案 JPG 、檔案大小 3MB 至 5MB )。
(三)未於本案期限內提報名冊或於提報名冊後發現漏報情形,依教育部規定逾期不受理本年度申請補辦,請審慎辦理。
四、另依本要點第 8 點第 3 項規定:符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教師因故未於當年度申請者,得申請補辦。但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者,不得申請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爰須申請補辦之學校,請敘明理由並連同佐證資料函報本局,俾憑辦理。
五、檢附「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釋例彙編」(附件 5 )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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