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
前項經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經學校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校服務。但教師未報到之學校可增開缺額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