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70503 號公告
依本市 104 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本市所屬教師自 104 年起,若放棄他縣市介聘,除 10 年不得參加他縣市介聘外, 3 年內亦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若放棄市內介聘,除 10 年不得參加市內介聘外, 3 年內不得再申請他縣市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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