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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建國小 教導處 臺南市下營區賀建國小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為使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稱學校)妥適規劃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稱總綱)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考量學生身心發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校園安全、交通狀況、家庭需求及其他相關因素,以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強化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主要目的,並兼顧師生互動、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需求。

三、 學校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為原則;放學時間以十六時三十分前為原則;學校如辦理課業輔導,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學習節數為半日時,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

四、 學校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因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虞前提下,學校得調整部分上、放學時間。

前項時間調整需事先向家長溝通說明,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內。

五、 為顧及學生學習權利與生活適應,學校排課時應注意下列事項辦理:

(一)學生作息時間安排,應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育及身體健康適能之重要性,學校得於每日第一節開始上課前安排非學習節數活動,各教育階段規劃建議如下:

1、國中小:晨光活動、導師時間、學校集會、體育活動或其他教育活動等為原則。

2、高中:晨運、晨讀、晨社、導師時間、學校集會等學習活動為原則。其中安排屬全校集合之活動,每週至多一日;當週其餘日數,應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學生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抵達上課地點即可。

 3、非學習節數之活動,不計入學生出缺席記錄範圍。

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不得對學生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

(二)學習節數每節上課時間應依總綱規定,規劃各教育階段上課時間,但學校得視課程實施及學生學習進度之需求,在學習總節數不變之原則下,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彈性調節每節上課時間,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之實施,並依本局每學期學校行事曆編排上課週次。

(三)每節下課時間至少十分鐘,並得彈性調整上午、下午或擇一時段課間活動時間為十五分鐘至三十分鐘。

(四)午餐及午休時間,不得少於七十分鐘為原則,且不得安排課程。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國民小學週三下午以不排課為原則,國民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每週至少安排一日全日課程。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 、 學校之學習節數應依總綱規定,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每週學習總節數應符合各學習階段之規定。

因應總綱自一 0 八學年度逐年實施,尚未適用總綱之學習階段則回歸應適用之課程綱要內每週學習節數安排。

七 、 學校於假日辦理半天(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訂於學校行事曆內,且應向家長說明相關補假事宜,俾利家長因應安排。

學校應依據本局全校性活動之統一補假原則辦理休補假事宜;於補假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並指導學生注意居家安全。

八、 學校依本注意事項所訂定之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教師、學生及家長充分溝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留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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